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00017
案件名称:北京稻香村永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稻香村永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1368999
法定代表人:马育英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当事人2015年5月31日,从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食品厂以11.2元/斤的价格购进散装枣泥酥20斤,并以14元/斤的价格对外出售,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25日,保质期12天,经调查,截止2015年6月5日到期,共计销售4斤。过期后到检查时止,剩余16斤未销售出去,故无违法所得,按售价14元/斤算,违法货值金额224元。当事人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采取积极改正措施。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