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51号
案件名称:王明水(北京福兰隆商店)经营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明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水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南方”牌南方黑芝麻糊1袋(生产日期为2013年8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14年4月26日从北京松雷食品物流中心购进6袋“南方”牌南方黑芝麻糊(生产日期为2013年8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每袋进货价格是15.6元,销售价格18元/袋。2014年8月13日前(保质期内)已售出5袋,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8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