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72号
案件名称:万冬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万冬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6月28日至2015年7月6日期间,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宫机电厂大院2号从事熟食的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共销售了25公斤猪头肉,每公斤进价15元,售价20元;销售了15公斤猪耳朵,每公斤进价10元,售价20元;销售了15公斤肘子,每公斤进价25元,售价40元。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有:刀一把,菜盆一个。当事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共计2800元,违法所得1000元。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