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01130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经营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事项的食品添加剂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6990213-7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10日期间,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望京店销售了品名为“中英牌香甜泡打粉”(250g/袋)“的食品添加剂,该产品标注的商标为“中英牌”,执行标准为GB25591,生产厂家委托方为天津市中英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为天津红依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产地为天津市静海县。经调查,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执行标准为GB25591,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GB 255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第4条.其他:应在包装标识上标示产品的铝含量,而当事人销售的“中英牌香甜泡打粉”(250g/袋)未在外包装上标注铝含量,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版)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构成了经营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事项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经核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1日到2015年5月19日共分三次购进150袋“中英牌香甜泡打粉”(250g/袋),购进“中英牌香甜泡打粉”(250g/袋)购进价格为每袋3.25元,销售价格为7.1元每袋,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10日共销售了92袋,剩余58袋予以退货,销售总价为653.2元,成本金额为299元,利润为354.2元。所以,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为1065元,违法所得合计354.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7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