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罚〔2014〕77号
案件名称:臧同玲(北京洁雅涵康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臧同玲(北京洁雅涵康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臧同玲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8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公民举报后到北京洁雅涵康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位于经营场所北侧货架摆第二层上发现两袋高碑店白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象牌酸辣牛肉面,生产日期(批号)为:15河北20130529A,保质期:六个月(保质期至2013年11月29日),属于超出保质期限的食品。另有一袋高碑店白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象牌原汁猪骨面,生产日期(批号)为:11河北20131113A,保质期:六个月(保质期至2014年5月13日),属于超出保质期限的食品。执法人员当场向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依法对上述违法经营食品予以扣押。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该超市共售出一袋超过保质期限的白象牌酸辣牛肉面,进货价格1.37元,销售价格2元,违法所得0.63元,涉案货值金额8元,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检查过程有该单位负责人臧同玲陪同。执法人员当场向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依法对上述违法经营食品予以扣押。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臧同玲(北京洁雅涵康超市)对本次监督检查无任何疑义,并在《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调查笔录》上签字认可。 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由肖岳国、李军承办该案,至2014年9月9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