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100063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龙顺昌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龙顺昌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4549805-0
法定代表人:杨伟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金龙顺昌”牌腐竹。经查,当事人在2014年01月25日共进货100袋,进货成本价格6.5元/袋,销售价格7.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750元,销售了100袋,获违法所得100元,上述进、销价格均不含税款。当事人已停止经营上述产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4-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