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151号
案件名称:付广元(北京市永乐店广元小卖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付广元(北京市永乐店广元小卖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付广元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3月16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西马坊村84号的北京市永乐店广元小卖部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其销售的3袋小龙王牌槟榔超过保质期。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