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20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马家堡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马家堡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633450-X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18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佳时”牌琥珀桃仁进行了抽样检验;2014年12月31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了检验报告,受监测样品生产厂商浙江富阳市翠雪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佳时”牌琥珀桃仁规格112g/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5日)、上述产品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测该产品的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