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5〕134 号
案件名称:王亚辉(北京旭辉亚辉商贸中心)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亚辉(北京旭辉亚辉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金关北二街3号院2号楼101-1A室的“北京旭辉亚辉商贸中心”进行举报核实。经查,当事人王亚辉(北京旭辉亚辉商贸中心)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违法经营的食品有上品桶面、和其正凉茶等(详见统计表)。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时间自2015年1月22日至2015年1月27日,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983元,获取违法所得23.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顺义局,20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