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27号
案件名称:黄庆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黄庆富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黄庆富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3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海慧寺慧丰园菜市场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市场内22-25号摊位商户黄庆富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今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另查,当事人在从事上述经营活动期间,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24日现场检查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以220元/桶的价格购进腌雪菜4桶(每桶约70斤)、腌笋3桶(每桶约70斤)、腌蒜3桶(每桶约70斤),购进单价3.14元/斤,之后以5.00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15年3月24日剩余腌笋、腌蒜各2桶,其余全部售出,取得经营额2100元。当事人货值金额210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781.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五)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