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20002号
案件名称:韦宗欣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韦宗欣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苑街道食药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北京市丰台区三营门警备东路17号经营一家名为北京火云天超市的店,对外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经调查核实,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北京火云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三营门警备东路17号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面积为120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电子秤一台,违法经营的食品:方便面三包,面包三个。当事人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以及台账,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货值金额是6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