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60014
案件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九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802172525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在你单位购买的散装食品麻辣花生变质有异味。2015年4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散装食品区售有兴盛德麻辣花生,包装标签显示保质期为90天,生产日期标示“见袋内”,在包装袋内分别发现印有生产日期为2013年6月12日、2013年12月30日的《兴盛德麻辣花生产品合格证》。经查,你单位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遵守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截至2015年4月14日,你单位购进兴盛德麻辣花生(5kg/袋,3袋/件)共3件,售出35kg,库存10kg,因此产生的货值金额共为963元,违法所得为6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