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40007 号
案件名称:陈振生(北京海盛鸿飞百货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陈振生(北京海盛鸿飞百货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9日,我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当事人在北京市平谷区马坊西大街20号销售的玉米热狗肠已过期。201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销售过期的玉米热狗肠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14年9月16日和2014年10月7日从北京双惠双利食品经销部以52元/件的价格购进生产日期分别为2014年9月6日和2014年9月27日的玉米热狗肠(标称商标:双汇,规格:160g/袋,保质期:90天)各1件(15袋/件),然后在北京市平谷区马坊西大街20号北京海盛鸿飞百货商店以4元/袋进行销售。截至2014年12月30日,当事人销售上述过期玉米热狗肠共3袋,其中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 6日,保质期为90天的玉米热狗肠2袋;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 27日,保质期为90天的玉米热狗肠1袋。举报同日,经当事人与消费者协商,当事人退还消费者货款12元并赔偿38元钱和一箱伊利牌纯牛奶。消费者将上述3袋过期玉米热狗肠退回给当事人,其中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6日的玉米热狗肠2袋(包装完好),生产日期为2014年9月27日的玉米热狗肠1袋(已开袋,剩1根)。当事人销售上述过期玉米热狗肠货值金额为12元,由于当事人已对所售过期玉米热狗肠予以退货并赔偿,所以没有获利。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