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28
案件名称:王约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约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约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5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东纸库1号北京马连道茶缘茶叶批发市场C1-03号王约翰经营的芦东茶业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有;安吉白茶2公斤,铁观音3公斤,花茶1公斤;用于违法经营的公斤都是共用的,无法区分。现场检查该店面积约为40平方米。当事人在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2月5日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留存营业期间采购食品原料的发票或收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违法所得为500元,货值金额4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