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 〕90号
案件名称:北京龙信通和商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龙信通和商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8860708-5
法定代表人:皮少武
主要违法事实:根据群众举报,经执法人员调查:北京龙信通和商场2015年3月30日以每斤5.8元的价格购进1000斤“青豆系列食品”,该批食品标注生产日期为2014年03月09日,保质期为10个月,北京龙信通和商场于2015年3月30日以28元每斤售出该批“青豆系列食品”6.4斤,后有顾客反映该批次食品为过期食品,北京龙信通和商场对其余的993.6斤于2015年3月31日以每斤5.8元的价格进行了退货处理。北京龙信通和商场经营该批次“青豆系列食品”的货值金额是179.2元,违法所得是142.0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