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94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角门印象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角门印象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6012946165
法定代表人:邢延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4日,你单位主办的集中交易市场内经营者郭达、杨立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你单位作为市场主办方,没有检查场内经营者是否严格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所售肉类是否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没有发现、制止场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发生,没有尽到集中交易市场主办方的检查义务,期间,你单位收取郭达、杨立娜2015年11月份的摊位费各1000元,获违法所得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