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22号
案件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白颐路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白颐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1360488
法定代表人:李燕川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下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了编号为20150429的投诉举报,举报在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发白颐路店购买的野生真空虾仁外包装生产日期标注不全,购买的戗面大馒头超过保质期,举报人向我们提供了上述产品的实物及销售票据。针对这一举报,2015年5月5日14时35分至15时2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下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金志皓(证件号:57040088),王卉(证件号:57040102)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野生真空虾仁放置在冷冻柜内,未发现有外包装生产日期标注不全的产品,现场未见该店有富月牌戗面大馒头销售,该店店长称该产品已销售完毕,未再进货。2015年5月15日、6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下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金志皓(证件号:57040088),王卉(证件号:57040102)先后两次约该店店长和举报人到北下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该店店长认可举报人提供的实物及销售票据是该店所提供。该店向我局提供了上述产品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调查,该店销售的野生真空虾仁进货价格为10元/袋,销售价格为12.8元/袋;该店销售的富月牌戗面大馒头进货价格为2元/袋,销售价格为2.6元/袋。该店销售的上述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为15.4元,违法所得为3.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1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