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230001号
案件名称:吕艳秋(北京市古北口鸿发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吕艳秋(北京市古北口鸿发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吕艳秋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从北京吉祥裕丰食品店以3.5元每袋的价格购进的 “双汇”牌香脆肠(150克/袋,生产日期是2014年11月26日,保质期90天)20 袋,购进后在保质期到期以前一共销售18 袋,至2015年3月11日,剩余2袋超过保质期未售出,仍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7元;于2014年9月份从北京博众金秋商店以9元每袋的价格购进 “眉州东坡酒楼”牌王家渡麻辣香锅(300克/袋,生产日期是2014年1月2日,保质期1年)3袋,购进后在保质期到期以前一共销售1袋,至2015年3月11日,剩余2袋超过保质期未售出,仍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18元;从密云县宏顺康利商店以1.8元每个的价格购进 “益达”牌无糖口香糖(13.5克/个,生产日期是2014年4月15日,保质期9个月)40个,购进后在保质期到期以前一共销售6个,至2015年3月11日,剩余34个超过保质期未售出,仍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61.2元;从北京博众金秋商店以2.5元每盒的价格购进 “川崎”牌火锅调料(100克/盒,生产日期是2012年8月7日,保质期18个月)20盒,购进后在保质期到期以前一共销售11盒,至2015年3月11日,剩余9盒超过保质期未售出,仍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违法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22.5元。当事人违法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合计108.7元。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在保质期到期以后均未销售出去,故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