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43 号
案件名称:刘梅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梅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刘梅经营的位于丰益商务楼一层小卖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面积30平米。经核实调查,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3日,刘梅经营的位于丰益商务楼一层小卖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检查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有5个货柜、冰箱1台、货架1个。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货值金额1314元,违法所得27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