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020056号
案件名称:于东春(北京冬义春侠副食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于东春(北京冬义春侠副食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于东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的副食店进行抽样。2015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31500001656的报告表明当事人经营的批次为2015年4月16日的牛上脑含有(盐酸)克伦特罗成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16日从北京市顺义叶记牛肉店购进8斤批次为2015年4月16日的牛上脑用于经营,上述食品共购进一次。至2015年5月14日被检查时止,上述食品已全部售出。牛上脑的进货价格是24元/斤,进货价格合计192元;销售价格27元/斤,销售价格合计216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16元,违法所得24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6-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