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104032
案件名称:北京金鹤康医药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鹤康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5月26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星河苑1号院22号楼01层,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经营预包装食品艾儿系列营养素饮料,经营面积150平米,经营食品无专用的工具设备,经营食品品种有:艾儿C-20营养素饮料,艾儿F-26营养素饮料,艾儿ACD营养素饮料。经营期间一共采购了60盒,进货单价都是135.15元每盒,销售单价都是159元每盒。经营期间已销售15盒,每盒获利23.85元,未缴纳税款,所以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57.75元,当事人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9540元,另外库存艾儿系列营养素饮料3种共45盒。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