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27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旭仁和医药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旭仁和医药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林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9月5日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慢严舒柠好爽糖,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340513010046,于2015年2月5日,从桂龙药业(安徽)有限公司共购进10盒,进货价每盒4.8元,我们以每盒7.6元价格销售,共售出3盒,剩余7盒,首儿果维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111306010549,于2014年9月5日,从北京信泰恒盛科技有限公司共购进5盒,进货价每盒27.5元,我们以每盒55元价格销售,售出3盒,剩余2盒;玛咖压片糖果,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QS330513010245,于2015年4月27日,从北京百博医药有限公司共购进5盒,进货价每盒25元,我们以每盒93元价格销售,售出1盒,剩余4盒,货值金额6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