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700010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八分店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7850852-5
法定代表人:张兵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4月28日从深圳市南北特贸易有限公司以每袋3元的价格购进麻辣素牛筋(湘式挤压糕点)24袋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每袋3.8元;从北京市广京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以每袋3.2元的价格购进梅干菜10袋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每袋4.9元。2015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与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对其经销的上述食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对麻辣素牛筋(湘式挤压糕点)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细菌总数不符合GB7099-200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梅干菜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亚硝酸盐不符合NY/T960-2006《脱水蔬菜叶菜类》,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5年8月13日被检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麻辣素牛筋(湘式挤压糕点)24袋、梅干菜10袋,已无库存。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40.2元,违法所得为36.2元。此案于2015年8月28日调查终结。本局于2015年8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的要求。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