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00071号
案件名称:王俊芹(北京斌河俊芹商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俊芹(北京斌河俊芹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芹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百合干在2015年9月14日北京市门头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测中,经检验,所检二氧化硫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于2015年1月16日从北京锦绣大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3斤该批次百合干,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的销售区及库房未发现该批次百合干,当事人称已全部销售。当事人以每斤28.00元的价格购进百合干3斤,以每斤40.00元的价格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20.00元,违法所得36.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