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94007号
案件名称:北京众辉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高古想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6016685578
法定代表人:高古想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9月15日期间,在未取得食品流通可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槐房西路316号院3号楼地下一层从事豆腐现场制售经营活动,经营期间,当事人以每公斤7.2元的价格从东方朝红(北京)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黄豆1400公斤,购进总额10080元,当事人通过机器把黄豆磨成浆,加热后,放入容器内固定挤压成型,最后切成块,以每块2.5元的价格卖给超市顾客,期间,共生产豆腐4600块,售出4600块,经营额共计11500元,获得利润1420元,缴纳税款386.4元,经营期间,货值金额11500元,获违法所得1033.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