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处字〔2014〕148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甜水园店经营霉变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甜水园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002541338
法定代表人:常进
主要违法事实:2013年12月23日,当事人由北京市健达康商贸有限公司以16.5元/袋购进维真红枣高钙高铁燕麦片16袋,进货金额合计264元,2013年12月25日至2014年4月27日,以19.9元/袋售出16袋,销售金额合计318.4元,违法所得54.4元,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合计318.4元。经国家儿童营养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霉菌的含量不符合GB19640-2005的标准要求,是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编号为WT-2014-D21.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