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第120031号
案件名称:吴克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吴克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1400380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于2015年8月19日从北京市海淀区大地鑫源肉类批发市场购进的羊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No.3720446914,签发日期:2015年8月19日)30千克用于销售。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8月20日抽检上述食品,2015年9月2日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GL15082006-09),克伦特罗项目检测结果为18.1(国家标准为不得检出),北京锦绣大地技术检测分析中心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规定,判定上述食品为不合格食品。你共计销售上述羊肉30千克,其中包含用于抽检的500克羊肉,进货价格每千克46元,销售价格每千克58元,至本案立案时止已全部售出。你经营上述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740元,共获利360元。因你未能提供经营该食品的缴税凭证且主动要求不将缴税因素计入本案查处,你经营该食品的违法所得共计360元。又查:你采购上述不合格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再查:你涉案使用的经营工具未专用于销售涉案不合格食品,且无证据证明其有专用于经营违法食品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