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020031号
案件名称:北京大星发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九自选超市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晓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016388750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大星发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九自选超市进行抽样送检。2015年3月10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31400005007)表明北京大星发商贸有限公司第二十九自选超市经营的北京多美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14年7月1日的天赐佳食牌花生(咸干花生)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8月31日从北京和川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20袋北京多美达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批次为2014年7月1日的天赐佳食牌花生(咸干花生)用于经营,进货价格是8.5元/袋,进货款合计170元,上述食品共购进一次。至2015年3月10日被检查时止,上述食品已全部售出,销售价格是13.5元/袋,销售款合计27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270元,违法所得100元,当事人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