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当罚【2015】0519号
案件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木樨园超市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木樨园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6142041-3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0日,我局接到市局12331转来的举报,举报人称其在北京美廉美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木樨园超市购买的牛奶饮用后出现腹泻症状。201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品供应商资质齐全,但无法提供批次检测报告和完整的产品台账。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