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134号
案件名称:张立水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张立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水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7月24日至9月30日期间,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乐来乐农贸市场中心E北03号摊位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经营豆腐。经营场所经营面积15平方米,从业人员1人。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从新发地市场批发购入豆腐共1000千克,进货价2.5元/千克,销售价3元/千克,销售1000千克,没有库存。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无库存,故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3000元,违法所得500元。当事人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使用的设备工具有:电子称1台、铲子1个。当事人违法经营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