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90012号
案件名称:杨琴飞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杨琴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1月19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北京市丰台区时村农工商联合公司120号-94号从事零售猪肉经营活动,经营面积为5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猪肉5公斤;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刀1把,案板1个; 经营期间,从新发地菜市场共进猪肉205公斤,猪肉进价19元/公斤,以25元/公斤卖出,剩余5公斤未售出,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125元。违法所得1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