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250090号
案件名称:北京长哨营宏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长哨营宏福商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希森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9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NO. 231500001852、NO.231500001922)。报告称:2015年4月16日在北京市怀柔区长哨营满族乡长哨营村91号1北京长哨营宏福商贸有限公司抽取的四川绵阳市福来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鑫米牌山椒脆笋(12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1日)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同时抽取的辽阳福源调味品厂生产的福居源牌枸杞木瓜(70克/袋、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日)安赛密(乙酰磺胺酸钾)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以上两种食品均判定为不合格。整个抽样过程由北京长哨营宏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希森陪同。本案于2015年7月9日立案。 经进一步核查,北京长哨营宏福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上述涉案商品标价为:山椒脆笋4元/袋、枸杞木瓜6元/袋,共进货一次, 涉案的山椒脆笋枸共进货80袋,成本为1.95元/袋,涉案的杞木瓜共进货10袋,成本为4.2元/袋。货值金额共计380元,违法所得共计182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