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20028号
案件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区草桥分公司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区草桥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9月3 日取得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SP1101061310186731(1-1) 主体名称: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丰台区草桥分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10号院商业 负责人:彭华生 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许可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含熟食)、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现场制售:馒头、包子、面条、烙饼、肉制熟食制品、烤鸡、面包、裱花蛋糕、糕点。当事人于2015年3月1日开始,在北京市丰台区北甲地路10号院商业其经营场所一层的豆腐操作间内,面积10平米,使用全自动豆腐机(折合金额为6000元)、以及原料黄豆和食品添加剂氯化镁现场制作豆腐,然后在其经营场所一层的豆腐销售区内进行销售。至2015年3月12日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止,当事人现场制售豆腐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已无库存,当日未销售的30个豆腐发放给了员工,经营期间现场制售豆腐的货值金额为8260.2元,销售额为8221.2元,原料黄豆和食品添加剂氯化镁进货金额一共为6460元,无缴纳税款记录,获得的违法所得为1761.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