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75号
案件名称:王宝国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王宝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国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5年5月2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当事人销售的酱肚头丝(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15/05/24,标称生产单位:北京兴盛旺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验;2015年6月30日,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检验报告编号:020-RLSP153274),当事人销售的酱肚头丝(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15/05/24,标称生产单位:北京兴盛旺海食品有限公司),所检项目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实测值为0.084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上限(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0.07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5年5月24日,当事人从北京兴盛旺海食品有限公司以17元/斤的价格购进60斤酱肚头丝(规格: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15/05/24,标称生产单位:北京兴盛旺海食品有限公司)至2015年5月24日,当事人以17.5元/斤的价格全部售出上述酱肚头丝,无库存,未使用违法经营的专用工具、设备,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050元,获违法所得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