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房 食药 食行罚 字〔 2014 〕 27-2 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南关店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房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南关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飞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3月28日从东港大鹿岛兴海渔业专业合作社购进的青蛤5千克、进价20.4元/千克;从北京中润长江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冻鸡爪30千克,进价是18.3元/千克;从北京市新发地海航水产批发部购进红爪虾27千克,进价是14.45元/千克;2014年3月29日从湛江虹宝水产开发有限公司购进厄瓜多尔虾40千克,进价是58.23元/千克;2014年3月31日从东港大鹿岛兴海渔业专业合作社购进白蛤5千克,进价是5.31元/千克。对外销售。2014年3月31日,我科执法人员与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其销售的上述食品进行抽样,2014年5月16日、5月28日,我科执法人员接到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称当事人销售上述五种食品经检测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铝的残留量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GB2760-2011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至2014年5月28日被检查时止,当事人共销售青蛤5千克,售价是23.96/千克;白蛤5千克,售价是7.7元/千克;冻鸡爪30千克,售价是19.62元/千克;红爪虾27千克,售价是15.57元/千克;厄瓜多尔虾40千克,售价是59.77元/千克。货值金额为3558.09元、违法所得161.1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4-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