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罚〔2014〕93 号
案件名称:付登辉(北京南房登辉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付登辉(北京南房登辉便利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付登辉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5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肖岳国57190071、李军57190072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南房村306号的北京南房登辉便利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方便面销售专区货架第三层有两袋今麦郎牌今野拉面精炖猪骨面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0124,保质期:六个月(保质期至2014年7月24日),属于超出保质期限的食品。其后对付登辉进一步调查核实其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金额3元。检查过程有该单位负责人付登辉陪同。执法人员当场向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报告,经批准依法对上述违法经营食品予以扣押。该超市经营的过期食品未来及售出,未造成食品安全危害。付登辉(北京南房登辉便利店)对本次监督检查无任何疑义,并在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上签字认可。 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予以当日立案,由肖岳国、李军承办该案,至2014年10月8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