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80654号
案件名称:张春伟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案
当事人名称:张春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安苑路17号1层105号德州扒鸡惠新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无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经调查,当事人张春伟经营的“德州扒鸡”于2015年6月15日开始正式营业,2015年6月15日从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129望京店调拨保鲜扒鸡3袋,保鲜精品1956五香味1盒,原汁扒鸡6袋,货值金额为400元,不足一万元,因当事人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现场扣押原汁扒鸡6袋,保鲜扒鸡3袋,保鲜精品1956五香味扒鸡1盒。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0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