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处字〔2014〕62号
案件名称: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路店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朝阳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20062521
法定代表人:常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14日,当事人由北京伍福苑工贸有限公司以10元/公斤购进伍福苑肉皮冻5公斤,进货价格合计50元,2014年3月14日,以37.6元/公斤售出2.43斤,销售金额合计91.37元,利润67.07元,缴纳税款11.4元,违法所得55.67元,未经售出的伍福苑肉皮冻2.57公斤已全部退回供货商,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合计91.37元。。经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质量监督管理所检验,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铬的含量不符合GB2762-2012的标准要求,是不合格时换ip,检验报告编号为:140314-GSJ-008。
违反的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5-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