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00451号
案件名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来广营店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及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来广营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285580-6
法定代表人:恺达南
主要违法事实:依据《滨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山东重洋食品有限公司及其生产的深海大乌参有关情况的复函》(滨食药监稽函〔2015〕91号),山东重洋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QS371611010540)已于2013年10月21日到期,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截至2015年3月25日未再提出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因此,深海大乌参上所标示的生产许可证号QS371611010540已于2013年10月21日到期,现已过期无效。当事人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24日期间销售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01日的深海大乌参,涉嫌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同时,当事人采购深海大乌参未查验深海大乌参的合格证明文件,涉嫌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经调查,深海大乌参(QS371611010540),进货价为46.89元/公斤,进货量为511.57公斤,进货总额为23988.14,售价为50.97元/公斤,销售量为511.57公斤,销售总额为26074.06元,无库存,未缴税。货值金额为26074.06元,违法所得为2085.92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5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48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