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10号
案件名称:陈永生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陈永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兰各庄村东口陈永生经营的店面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陈永生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销售的脉动饮料(600ml/瓶)30瓶、青岛啤酒(500ml/瓶)24瓶。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并对30瓶脉动饮料(600ml/瓶)、24瓶青岛啤酒(500ml/瓶)进行了扣押,并当场制作了扣押决定书【(京昌)食药监12食查扣〔2015〕0727-1号】,同时附送了扣押物品清单。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