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40004号
案件名称:王丽慧(北京丽业兴隆超市)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王丽慧(北京丽业兴隆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4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超、李志勇(行政执法证编号:57130057、57130090)对当事人王丽慧(北京丽业兴隆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理在未取得健康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发了“(京平)食药监责改﹝2014﹞1400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2014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仍未取得健康证且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