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53
案件名称:北京博华宾馆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博华宾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920857-2
法定代表人:王利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7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甲1号的北京博华宾馆处理投诉举报。经查,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4月7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吴家村路甲1号的北京博华宾馆内部食堂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经营场所面积约为80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有:饮料4箱;现场未发现加工的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未建立销售记录,也未保存进货票据。当事人自述违法经营期间营业收入1000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停止营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