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95040 号
案件名称:北京方庄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方庄购物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娟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5月20日,在昆明裕泰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88元/袋的价格购买了6袋“裕泰”牌野生松茸(80g/袋),并于2015年5月28日以148元/袋的价格销售了2袋,剩余4袋。该产品标称每100g(g)能量为每845千焦(kj),实际含量高于此,你单位经营的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6.4的规定。你单位经营“裕泰”牌野生松茸(80g/袋)期间,共取得营业性收入296元,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888元。获违法所得120元。剩余产品已退货。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