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300013
案件名称:董红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董红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9日,我所接到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办批转的《举报登记表》(编号为:案卷号 201402018952),内容为投诉丰台区长辛店珠光逸景小区1号院9号楼103室有家无证经营的小卖部,要求我所对该投诉进行调查。201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发现当事人董红峰的董小田超市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该店面积70平方米,有两室一厅,1间用于住宿,1间房屋和1间客厅用于经营。现场未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发现食品成品有矿泉水2箱,分别是:农夫山泉矿泉水1箱,25瓶/箱(生产批号20140531);康师傅矿物质水1箱,25瓶/箱(生产批号20140716)。未发现食品原料及半成品。据当事人自述,该店于2014年8月5日起开始做开业准备,2014年9月8日开始正式运营,由于开业时间短,因此没有建立营业收入记录,也没有留存营业期间采购预包装食品货源的发票或收据;违法经营期间取得营业性收入1000元,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105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