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00010号
案件名称:王卓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卓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6日,未取得许可在北京市丰台区大灰厂集贸市场南侧平房内(无门牌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2015年5月6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现场发现正在经营的食品有:散装熟食、凉菜,白菜、海带、粉丝、萝卜丝,毛豆、花生、腐竹、粉皮、咸鸭蛋、豆腐等(各一盘,重量各约5斤)。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有电子称一台,加工菜板一个,菜刀一把,调料碗五个,木制货架一个,木制小桌一个,卧式冰柜两台。当事人违法经营期间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500元,获违法所得3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