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90208号
案件名称:张贵清(北京贵清世纪家家福超市)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贵清(北京贵清世纪家家福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贵清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8日,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张贵清(北京贵清世纪家家福超市)经营的飘飘牌口香火腿(生产企业: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50727,规格:500g/袋)进行食品监督抽检。经检测,该批口香火腿中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于2015年9月30日出具了《检测报告》(No:SC-SCBJZ150447)。我局于2015年10月19日收到该《检测报告》。我局于2015年10月19日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经营飘飘牌口香火腿(生产企业: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50727,规格:500g/袋);现场发现该批次口香火腿的进货记录、价签及销售记录,显示该超市于2015年7月30日从武汉千湖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飘飘口香火腿(生产企业:武汉飘飘食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批号:20150727,规格:500g/袋,保质期:90天)20袋,进货单价为:19.5元/袋,销售单价为:24.0元/袋,20袋均已售出;违法所得为90元;货值金额为48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