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030002号
案件名称:李明(北京鸿信发圣熟食销售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7月19日,当事人从郑州市旭健食品有限公司以31元/袋的价格购进付氏花生(油炸花生仁)(样品批次:2014.7.8)100袋,规格每袋2.5公斤,总购进价3100元,在丰台区新发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海产品交易区熟食厅142号以32元/袋的价格进行销售。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抽样基数5袋),出具了编号:020-RLSP141828的检验报告,上述食品所检项目中过氧化值不符合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5年1月20日,当事人售出全部上述油炸花生仁(样品批次:2014.7.8)100袋,无库存,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未使用违法经营工具、设备,取得经营额3200元,货值金额320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