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7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亿潼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万丰路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亿潼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万丰路购物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363817-1
法定代表人:刘振泉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4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编号为:【电】S2015010096的投诉举报,举报人称2015年1月2日在北京亿潼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万丰路购物中心购买的食品“维尔郎天府稻田鸭550g”已超过保质期。投诉者提供了购物小票及商品“维尔郎天府稻田鸭550g”的照片。该商品包装上显示该商品包装上显示生产日期为2014/04/06,保质期为6个月,经推算产品有效期至2014年10月6日。2015年1月20日,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北京亿潼隆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万丰路购物中心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与该单位工作人员确认,该单位在2015年1月2日销售了上述过期食品“维尔郎天府稻田鸭550g”给投诉人。经查,该单位于2014年6月13日以每袋32元的价格四川维尔多益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食品“维尔郎天府稻田鸭550g”共10袋。该单位于2014年10月6日前售出了该批次商品9袋。2015年1月2日该单位以38.8元的单价售出了1袋该批次商品给投诉人,销售时该批次商品已超过保质期。另查明,该单位购进上述产品时未按照产品批次索要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与销售其他的合格产品使用的是共同的工具设备等物品,无法区分。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加强其他商品的自查管理,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当事人在违法经营期间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也未造成严重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