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罚〔2014〕94 号
案件名称:赵华锋(北京赵晓锋小卖部)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赵华锋(北京赵晓锋小卖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赵华锋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7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肖岳国、李军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南方村297号的北京赵晓锋小卖部进行抽样送检。抽样过程有该单位负责人赵华锋陪同。2014年10月5日我局收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NO.231400002816)。检验报告(NO.231400002816)表明北京赵晓锋小卖部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厨之盼黄豆酱油中的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依据GB 2717-2002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至2014年10月5日查获时,该批次厨之盼黄豆酱油已全部售出。经主管局长批准正式立案,该案由肖岳国、李军承办,至2014年10月8日调查终结。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4年1月1日从北京大明祥友商店购进厨之盼黄豆酱油,批次为2013年12月9日,购进数量为1箱(30袋/箱),22元/箱(0.73元元/袋),规格为350ML/袋,共进货一次,进货款共计22元。销售价格为30元/箱(1元每袋),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