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61145
案件名称:郭宝军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流通案
当事人名称:郭宝军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调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5


